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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线路短路烧毁厂房

2017-06-08

信网6月7日讯 2014年3月,崂山区孙家下庄村的意见厂房突发火灾,造成厂房及内部设备和材料被烧毁。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崂山区大队对火灾事故作出认定,起火原因为“高压电力线路短路,飞溅出火星引燃该厂房北侧通风口内的可燃物”,发生短路的高压线路产权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供电公司)。由于与青岛供电公司协商未果,孙某某于2015年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青岛供电公司赔偿孙某某经济损失128032.89元。

高压电电力线路短路引发火灾

2014年3月6日,崂山区孙家下庄村的一间厂房发生火灾,造成厂房以及厂房的木门加工房和内部设备、材料被烧毁,北侧厂房部分过火受损,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据悉,这间厂房归崂山区中韩街道孙家下庄社区居民孙某某所有,他于2010年将房屋租赁给青岛海盛通商贸有限公司用于木门加工。

火灾发生后,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崂山区大队作出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高压电力线路短路,飞溅出火星引燃该厂房北侧通风口内的可燃物引发火灾。

由于火灾造成房屋损坏严重,孙某某与青岛供电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于是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青岛供电公司赔偿房屋修缮损失67273.89元,租金损失自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11月19日为60759元。

一审被判赔偿损失13余万元

青岛供电公司在一审时辩称,孙某某为房产的合法权利人的合法证据不足,将房屋出租给青岛海盛通商贸有限公司用于喷漆车间使用违反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的规定,也存在过错。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崂山区大队及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均认定起火原因为高压电力线路短路,飞溅出火星引燃该厂房北侧通风口内的可燃物引发火灾。《火灾现场勘验笔录》中也载明“靠近厂房一侧的电线杆顶部电线烧毁,并且上面有残存的鸟巢木棍,在电线杆北侧约5米处的一个彩钢板屋顶房子的屋顶上面发现有漆面烧融的痕迹,并且附近还有三根烧毁的和鸟巢木棍相近的小木棍残骸。电线杆附近地面上也有少量烧毁的小木棍残骸和电线绝缘烧毁的残渣”。由此可见,青岛供电公司作为涉案高压电力线路的产权人未对该线路尽到妥善管理、维护的义务,因而导致线路发生短路并飞溅火星引燃厂房、造成财产损失。因此,青岛供电公司应对孙某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青岛供电公司赔偿孙某某经济损失128032.89元。

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在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青岛供电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青岛供电公司认为,孙某某的房屋不具有合法性,而且其将位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房屋出租用于喷漆车间,违反电力设施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应自行承担财产损失的责任。